▲圖為公開自己想法說出照,有關本案。(圖/台灣記者朋友周宸亘攝)
社會中央/台中報導
已婚林姓良人與梁姓女子有染,林妻僱徵信社抓姦,發明2人全身沒有穿衣服待在浴室,林辯稱他是上大號,一審訊斷無罪;但台中高分院法官以為,上大號幹嘛脫光?認定2人有姦情,改判林、梁各6個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8萬元新台幣。
訊斷指出,林男於民國99年與林姓老婆完婚,梁女明知林男已婚,於102年4、5月和對方產生干係;厥後林妻發明丈夫購買保險套的發票,確信老公有外遇。
同年5月30日破曉2時30分許,林妻會同徵信社職員發明丈夫進入梁女租屋處,並在門外聽到2人嘿咻時的聲響,便撞門進入,當時林、梁2人在浴室內且滿身赤裸,渣滓桶則有利用過的保險套及衛尋人網生紙。
訊斷公開自己想法說出,林、梁曾於102年4月20日以行動電話互傳下列簡訊對話內容:「我很開心著火了!固然我超告急的……就是以為很真實也很幸福!」、「是ㄚ,最後終究著火了,我曉得你超告急,我也是,下次會更好,ㄏㄏ~」,而林男當天稍早購買保險套,與2人批評初次「著火」工夫相隔不到2小時,法官以為已非單純偶合所能徵信社表明。
別的,對付5月30日當天的情況,林男辯稱當時因肚子不舒服正準備上大號,因浴室潮濕,以是脫光穿著出來,梁女則是正巧洗完澡要出來;法官以為,合法徵信社肚子痛急著上廁所僅須脫去褲子即可,就算浴室地板潮濕積水,也不致沾染上衣,何必脫去滿身衣物?林男的說法有違常情,不敷採信。